韦唯与李谷一官司因为啥啊
这场名誉权官司的导火线是在一年多前点燃的。
1991年1月16日,南阳《声屏周报》头版发表了该报记者汤生午的采访文章,题为《有人说她得了可怕的病,有人干脆说她已经*,舆论莫衷一是。著名歌星韦唯接受本报电话采访道出其中原因》。文章借韦唯之口,“伤心地道出了她从不愿向外人多讲”的委屈:1、在1991年亚运会期间的一次演出中,十年前以一曲《乡恋》而名噪内地的某位乐团领导,不知心怀何意但却明显险恶地抓起话筒,向在座各位愤愤宣告了一个大胆的谣言:韦唯得爱滋病了。舆论哗然;1、韦唯的工资被无故停发已一年;1、作为*一级演员,韦唯正常的医疗费这位领导却不准报销;1、文化部分给团里三位演员三套住房,其中明确指示要考虑分给韦唯一套。实际结果,不但同韦唯毫不沾边,而且这三套房子全上到了该领导个人的户口上;1、国外几家电视台通过文化部对韦唯的演出邀请,在各方都通过的情况下,却被这位领导一人无理拒绝;6、该领导对韦唯说,你走吧,离开这里我们也许才好相处,但走的方式更是其用意“特殊”。她希望韦唯走,一是去国外,二是辞职。如果想调走,那请拿11万元钱来;7、记者的一位同事曾得到过这位领导的明确相告:我就是要整韦唯!怎么了?“*”要整个人还不容易……
文章发表后,《声屏周报》社将报纸寄向与之联网的二百余家地方报纸,并在文章的旁边标明“请转载”字样。到1991年1月,全国各省市数十家报纸先后予以转载。
李谷一聘请律师诉诸*
汤文的发表,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文章发表后,李谷一接连不断地接到质问、质询的电话和信件;更有恶言相加的辱骂。为了平息风波,为自己正名,李谷一在京召开了有四十多家新闻单位参加的新闻发布会。然后,李谷一又聘请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于1991年1月向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提出诉讼,状告汤生午及《声屏周报》社侵犯其名誉权。
韦唯多变的诉讼地位
本案中,韦唯是个极其关键的人物。因为文章是以韦唯的口吻写的,并且在发表前,又经韦唯两次审稿,内容又都是韦唯的个人经历。因此,如何确认韦唯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成了本案的一大难题:证人,第三人,抑或共同被告?如作证人,那案件的胜败与韦唯基本无关;如作第三人,那对韦唯不利,万一汤生午一方败诉,韦唯也只好跟着落败;而如果作为被告,那韦唯败诉后将承担法律责任。但让一个提供消息者承担法律责任,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似乎没有先例,李谷一在起诉书中并未将韦唯列为共同被告也许正是出于这一考虑。然而,南阳地区中级*在对本案作了一番调查取证后,于1991年6月1日决定追加韦唯为共同被告。
韦唯诉讼地位的改变,预示着*认为在整个纠纷过程中,韦唯负有一定责任,并有可能承担由此而来的法律后果。并且,韦唯从证人到被告人身份的变化,将使被告一方失去一个至关重要的证人,还使韦唯在法庭上所作的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大打折扣。这对被告人汤生午及《声屏周报》社是显然不利的。
但富有戏剧性变化的是,就在开庭的前夕,*又突然决定正式撤销韦唯被追加的被告人身份,据云是“依据不足”。
这样,韦唯终于没有走向被告席。但这是否意味着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的诉讼命运有了某种转机呢?这仍是一个谜。
扑朔迷离,*终于开庭审理
1991年7月8日,南阳地区中级人民*决定开庭审理本案。
在此之前,*曾在北京就此案进行了调解。就在开庭前夕,*在郑州又就此案作了一番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太大,调解根本无法达成协议。
出人意料的是,就在数百名记者云集宛城、准备采访李谷一名誉权案的庭审经过时,*门口又突然贴出了本案延期审理的公告。个中原因.据说是*准备就此案进行第三次调解。
两天之后。1991年7月11,南阳中院又作出了开庭审理的决定。
早晨7点刚过,*门口就聚满了前来旁听的群众。刚竣工的审判庭,是一座四层楼共1111多平方米的建筑。正门上方,高悬着耀眼的国徽。四根粗大的黑色大理石柱子,给人以威严。庄重之感,仿佛昭示着法律的神圣。
上午8时11分,薄施粉黛、身着宝蓝色套裙的李谷一在丈夫肖卓能的陪同下来到法庭。被告汤生午、《声屏周报》法定代表人王根礼以及双方的代理律师巩沙、李大进,窦柏林、侯金海等人也先后出庭就坐。
在开庭的前一天,李谷一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表示,面对法庭,她很害怕,这会影响到自己的前半生和后半生。她始终认为汤生午的文章从头到尾都是失实的,正因为这样,她才来打官司。如果汤生午说的基本属实,只是枝节部分有问题,她是不会起诉的。在谈到韦唯时,李谷一说,她不明白韦唯为什么要发这个难,把话说得那么恶。最后,李谷一还对记者表示,如果她确实不对,有错误,她愿意向全国人民道歉。
在此之前,汤生午也曾信心十足地对记者说:“我认为开庭的话我能胜诉!但最终的结果不是我个人所能决定的。”
原告的指控与被告的答辩
审判长在宣布法庭纪律后,按照法定程序,由原告方宣读起诉书。
李谷一在起诉书中指出:原告方采用或是捏造、或是歪曲的手法,对她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这是“*”以来演艺界最大的一次*,是“四人帮”暴虐的重演,她要求被告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并且,这个赔偿数额还不包括这次专程来南阳参加诉讼的费用,因为这笔帐目前还无法结算。
针对李谷一的指控,被告汤生午辩称,由于社会上关于韦唯的流传很多,作为一个记者有责任为一个青年演员澄清事实,因而经报社领导同意,对韦唯作了电话采访。文章写出后两次寄韦唯审查,所写内容都有正确的消息来源。
王根礼主编在答辩时认为,汤生午撰写的是人物专访文章,其基本内容真实。这篇文章在社会上起到了扶正压邪、伸张正义的作用,使外界有关韦唯的谣言消失,韦唯得以重回舞台。他还指责李谷一利用自己的地位和身份,召开新闻发布会,向被告方施加压力,使《声屏周报》在政治上、经济上蒙受重大损失。
紧接着,法庭就汤生午文章所涉及李谷一的内容,依次就李谷一宣告韦唯得爱滋病以及在工资、住房、医疗费报销、出国演出等非难韦唯的问题逐一进行调查。
上午11时,审判长宣布休庭。
韦唯出庭作证
下午1时,法庭继续开庭审理。
梳着长辫、一身素装的著名歌星韦唯作为证人被传唤出庭作证。
首先由审判长对韦唯发问。
审判长:“韦唯,你提供的内容与文章是否一致?”
韦唯:“我当时向报社提供的确是这些问题,应该说是一致的。”
审判长:“有否失实的地方?”
韦唯:“李谷一说我得爱滋病,是在一次彩排时,而不是在演出时。”
审判长:“关于房子问题是怎么回事?”
韦唯:“去老山慰问演出时,我们几个演员向文化部领导提出要求解决住房,领导同意批给我们。我回京后打了报告,听说部里批下来几间房,其中有我的住房。我向李谷一要新房钥匙,她拒绝。我得到确切的消息,李谷一得了三套房子。”
审判长:“工资问题是怎么回事?”
韦唯:“1991年6月,我在与李谷一谈话时,她说把我工资停了,我吃惊。李谷一说这样做好管理。我想去领1、1月份的工资,可是从1月份起已经停了,直到现在还停发。”
对于韦唯所作的证词,李谷一当庭表示异议:“韦唯的证词完全不属实!”
韦唯也毫不相让:“我的证词完全属实,我亲身的经历就是证据!”
接着,原告代理律师向韦唯提出了一连串的提问。
下午1时,韦唯作证完毕。
李谷一是否说过韦唯得爱滋病?
1991年7月11日。法庭在经过一天的调查后,进人辩论阶段。
由于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汤生午文章的内容是否属实,而汤文的主要内容是涉及到李谷一是否大庭广众面前散布韦唯得了爱滋病。因此,原、被告双方首先就这一问题展开“拉锯战”。
原告代理人认为:1991年亚运会期间,*轻音乐团共演出三场,时间是1991年9月11日至17日晚,地点在中山公园音乐堂。参加演出的有关人员及个别观众证实,三场演出中从未出现过李谷一抓过话筒宣布韦唯得爱滋病的情节。法庭上,韦唯也承认不是在演出期间,而是在亚运会演出的一次彩排中。并且,有证据证明,当时李谷一只是以询问的语气问她,是出于对韦唯的关心,而根本不像被告人所写的“不知心怀何意但却明显险恶地抓起话筒,向在座各位愤愤宣告了一个大胆的谣言:韦唯得爱滋病了。”
对此,被告方代理人持完全相反的观点,并列举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李谷一确在公共场合散布过韦唯得爱滋病的谣言。
1、证人韦唯在回答*询问时称:“1991年9月11日排练时,李谷一在台下拿着话筒指挥,我上台时也拿着话筒,我有个习惯爱挠头,当时团长就用话筒说:‘你挠什么头,你那个爱滋病掉下来传给别人怎么办?’我听后很别扭,也没吭声。我唱一小节后,就拿着话筒说了一句:‘你还说呢,人家已经告诉我,说是你们俩说出来的(指李谷一夫妇二人)。’我一说,她更厉害了,说:‘谁说的,谁说的?’我说:‘反正有人说。”’
1、卷三P178页。证人陈玉生证言:“在1991年7月份我被抽到亚运全组委会文展部,在演出处工作。……9月11日下午,韦唯上场,右手拿着话筒,从下场门往上场门走时,她的左手挠了挠头,这时李谷一就拿着无线话筒喊:‘韦唯你不要再挠了,别把爱滋病掉在舞台上,传染我们团的人。’这时韦唯拿着话筒说:‘我告诉你,李谷一,现在外面说我得爱滋病这事都是你给造的谣。’李谷一说:‘谁说的?’韦唯说:‘有三、四个人都告诉我。”’
1、卷三P96页。轻音乐团乐队队长王春生证明说:“韦唯在台上挠脑袋,李说:‘你别老挠脑袋,外边都说你得爱滋病了。’接着韦唯说:‘我知道外边说我得爱滋病都是你说的。’李说:‘谁说的,叫出来对质。”’
1、原告本人也承认说过此话。在1991年1月11日*调查李谷一笔录中,李说:“韦唯唱第一支歌后用手挠头(乐队正在找谱子的时候),这时我在台下,我用话筒对韦唯讲:‘韦唯,你别挠了,你现在身体情况怎样,外面传你得了这个病、那个病,你注意一点,别人说你得了爱滋病。”’
以上包括李谷一本人在内的共18人(其中原告提供的8个证人)都证明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原告李谷一确实在大庭广众面前说过韦唯得爱滋病的话。
但是,原告李谷一却说:“我这样问韦唯是对她的关心。”
所谓有不准确之处,就是在于原告人的话不是在亚运会演出之中,而是在亚运会彩排之时所说。关于这一点,作者汤生午已在《编钟之声》作了纠正。
关于韦唯出国演出
原告代理人指出,整个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国外几家电视台通过文化部”邀请韦唯出国的有关证据。当然,应该说也就不存在“各方面都通过的情况下却被这位领导一人无理拒绝”的问题。事实是,1991年9月到11月,*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下属的一家录音*,曾出面商借韦唯前往爱尔兰演出。为此,轻音乐团领导于11月上旬作了专门研究,表示同意韦唯出国,但有些责任和技术性的问题必须由派出单位承担或解决。团里向部里打了报告,请求批准韦唯出国之行。在这期间,李谷一一直在百忙之中让团里人事处向部里催办,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使韦唯这次出国未能成行。从现有的证据看,李谷一对韦唯出国是持积极态度的,并不存在“无理拒绝”的问题。
对此,被告代理人仍认为,汤文的报道是千真万确的。
①卷四P11页有*国际文化交流中心(91)中心发字第111号文向文化部所作的《关于组织韦唯等三人交流小组出访欧美五国的请示》。
②卷四P11页有我国驻英国、联邦德国、爱尔兰、休斯顿、法国五国使馆文化处表示同意韦唯等三人出访的意见。
③卷四P11-61页有文化交流中心提供的有关韦唯等三人出访的档案材料。
④证人李杰华、马光明证明和其他材料证实,为此事,交流中心先跟文化部艺术局方杰*说,方杰给李谷一打了电话,李同意之后,中心向轻音乐团邀请,团里作了正式研究表示同意。
⑤人事处长田玉凤、原*支部*褚鹤翔、艺术指导刘秉义证明他们和王建国、李谷一共同讨论过韦唯出访事宜,最后的意见是“同意韦唯出国访问”。
⑥艺术局外事处主管此事的冯树龙证明:如果团里明确同意韦唯出国,那我们就根据团里意见,办理政审手续,报外联局。”
以上大量事实证明,对韦唯出国一事,确系各方面都已通过。那么,是否被李谷一无理拒绝呢?以下事实可以说明:
①1991年11月11日李谷一曾以轻音乐团的名义为阻止韦唯出国向文化部艺术局发了《关于外单位借调我团韦唯出国的情况请示》。李在请示中写到:“……对此事我们感到相当为难,……对韦唯目前的思想和身体状况,我们不无担心。”报告中还具体写了韦唯思想不好的表现。报告自始至终没有表明“团里同意韦唯出国”的意见。这是个不同意韦唯出国的报告。
②卷三P8页。1991年1月19日李杰华证明说:“……李谷一隐瞒了一个事实,就是没有把团里确定的情况汇报给艺术局,局领导认为,轻音乐团对韦唯外出一事态度不明。李谷一是有责任的。”
③卷三P18页。1991年1月19日马文光证明:乐团支部大会开会同意韦唯出国。李谷一个人给艺术局打的报告没有证明同意韦唯出国。这个报告是李谷一以个人名义(注:盖的是团印)给艺术局写的建议。没有把大会通过的“同意韦唯出国”的决定报给艺术局。杰华老师明确指出她这个做法是错误的。”
④卷四P71页。1991年6月6日,音像出版社副社长,出国组组长江凌证明:“当时韦唯跟我谈到李谷一可能有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我出面和李谷一协商,李谷一提出三条意见:第一,韦唯表现不好;第二,韦唯身体不好:第三.由交流中心支付一部分停演费。”
汤文说,李谷一“一人无理拒绝”这难道不是事实吗?
韦唯的分房问题
原告代理人指出,据文化部房管部门证实,1991年元月下旬,文化部将五套住房借给轻音乐团使用。地点是北京西坝河。这五套房子的分配权属于轻音乐团。其中两套做临时办公室,另三套分配给韦唯、鞠敬伟、黄卓三位女演员。不知何种原因,韦唯对所分住房不满意,拒绝在住房协议卜签字,因此没有住进去。不过,到目前为止,该套住房还仍为韦唯保留。文化部计财司房产处证实:“西坝河三号楼为北京市房产开发总*的商品房,文化部计财司预先与房产总*办理有关契约手续时,在办理轻音乐团的五套住房时,是我们用李谷一团长的名字签订了临时协议,为了单位领导承担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与李谷一同志的户口不发生任何牵连。”该部门还证明,“文化部从来不干涉所属院团的分房方案,*轻音乐团的住房问题由该团自定。”由此,三个问题大白于天下:其一,并不是李谷一没有给韦唯住房,而是她自己不知何故没有办理居住手续;其二,文化部从来没有“明确指示”要分给韦唯一套住房,而分房由团里自行决定;其三,并不是“三套房子全上到了该领导个人的户口上”,而是文化部有关部门用李谷一的名字去办理了房屋归属的有关手续。是履行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是一种签字保证,与李谷一个人户口“毫不沾边”。
被告代理人认为,汤文关于韦唯住房问题上的内容,其基本事实是存在的,根据是:1、1991年1月11日韦唯回答*询问时说:“……文化部××部长指示房子给我们三个人,此事我是后来跟艺术局领导谈话时知道的(是艺术局领导给计财司打电话我听到的)。高部长替我打电话让给我一套。李谷一跟我说有我一套,但没有给我住。我多次向李谷一要求,李说:‘你等着,等着,你不是要出国吗?’‘你的问题很多,以后再说。’“*问韦唯:“你的住房手续办没有?”韦唯答:“没有,她不理我,她不给我,她说:‘你不是要出国吗,出了国再说。’我总是遭到拒绝。”
1、文化部计财司甄司长。艺术局*组办公室白主任证明:韦唯上述的证词是准确的。甄司长讲:“两年前,从西坝河给他们几套房子,当时口头上给李谷一说过给几个演员(韦唯、黄卓、鞠敬伟)考虑一下。分房时计财司没有文字戴帽,团里是怎样分的我们不了解。后来房产处汇报说:‘李谷一反映韦唯要出国,房子先不给她。”’
1、从房管部门一整套有关三套房子分配的档案材料来看,这三套房子确实记在了李谷一名下。
“无故扣发韦唯工资”
关于汤文所称无故扣发韦唯工资一事,原告代理人指出:
1989年11月17日,文化部批准了韦唯提出的自费赴瑞士旅游访友的申请。根据*的有关政策,文化部的批复函中的确指示*轻音乐团,对韦唯“假期期间停发工资”(见文化部艺人字[89]第116号函)。不知什么原因,韦唯未能出国,但也一直未到团里销假报到;近一年的时间与单位脱离联系。*轻音乐团根据文化部、北京市以及团里的制度、规定,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可以停发工资或依旷职论,故此停发了韦唯工资。但停发的是11个月(截止到汤文发表之日)而不是一年。
被告代理人认为,李谷一的这一做法仍有不当之处。
1、1989年11月17日文化部艺人字(89)第116号《关于同意韦唯自费赴瑞士旅游的批复》称:“同意你团韦唯应黛安娜女士邀请自费赴瑞士旅游访友三个月,假期期间停发工资……”。而李谷一在1个月的假期(实际未出团)期间没有扣韦唯的工资,却在出国期外的11个月中扣了韦唯的工资。
1、韦唯在扣发工资期间(1991年1月至1991年1月),基本上在团内上班,这是有据可查的,因此,李谷一扣工资理属无故。原告说:1991年全团指令演出88场,韦唯只参加8场,因此应扣韦唯的工资。我们认为,这理由也不能成立:①每场演出不一定都应有韦唯参加;②韦唯的团外公益活动多,正如名医生坐班时间和一般医生就不一样;③轻音乐团管理混乱,无章可循。卷三P11页,1991年1月16日*办案人员问田玉凤:“上边谈的扣发工资的做法团内有明文规定吗?”田答:“我们团管理混乱,没有什么文字制度,自费出国,团长同意后,交待谁出国了就停发谁的工资。”
法庭上的最后陈述
双方代理人唇枪舌剑,互不相让。上午的辩论一直持续到午后一点钟,审判长宣布休庭。
原告李谷一在下午的第二轮辩论中,嗓音哽咽,被告汤生午也显得异常激动。双方律师又继续进行了第二轮、第三轮的辩论。旁听席上,成千的听众一次又一次情不自禁地为双方精彩的论辩击掌叫好。
辩论结束后,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我相信*会公正处理。”李谷一如是说。
被告汤生午的最后陈述感慨激昂,使不少旁听者落下了眼泪。他在陈述中说:“我原想通过报道使错误的造成者会因此而内疚,然而我想错了,原告不但没有这样,反而更加肆无忌惮地且更大范围地加大对受害者的摧残,更广泛地散发谣言,看来,良好的愿望和良好的结果也许是不一致的。”
被告《声屏周报》主编王根礼在最后陈述中称:对于汤文中个别细节与事实有出入的地方,希望审判长对新闻工作者所受的客观限制予以体谅。
法庭临近结束审理时,审判长询问原告李谷一是否愿意放弃或变更诉讼要求。李谷一说:“很抱歉,不放弃。”审判长再问原告是否愿意接受法庭调解,李谷一说:“由于被告表现不好,不同意调解。”
夜幕来临,审判长再次宣布休庭。
李谷一哭了
1991年7月11日。今天,李谷一名誉权案的一审结局将见分晓。一大早,法庭门外又聚集了数以千计的旁听群众。
直到上午9时11分,法庭才再次开庭。双方当事人在各自的位置上正襟危坐,焦急地等待着法庭的判决。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判决书很长,大致的意思是,在亚运会演出中,李谷一并未说过韦唯得爱滋病了。至于汤文的其他内容,法庭认为也基本失实。
根据上述认定,审判长宣布:“本庭认为被告报道基本内容失实,损害了原告李谷一的名誉,造成了后果,构成了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并认定在这起案件中,《声屏周报》负有主要责任,汤生午“听信一面之词”,也有一定的责任。认为原告李谷一要求被告赔偿1.6万元损失和支付1111元抚慰金,超过必要合理部分不予支持。
法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院责令被告《声屏周报》和汤生午立即停止对原告李谷一名誉权的侵害;二、被告《声屏周报》和汤生午在《声屏周报》头版显要位置刊登向李谷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文章,所刊文章内容须经本院核准;三、被告《声屏周报》赔偿原告1111元,被告汤生午赔偿原告111元;四、被告《声屏周报》支付原告抚慰金111元,被告汤生午支付原告抚慰金11O元。案件受理费71元由两被告承担。”
听完判决,李谷一激动地哭了,而二位被告人则神情冷峻。旁听席上,没有人们预料中的掌声,这与前两天庭审中的热烈场面显得极不协调。
尽管不服,但未上诉
“这场官司现在还只是划了个逗号,还不是句号。判决并未给我带来喜悦,我的心情是沉重的。到南阳来打官司,我是挺而走险的。由于我的身份、地位,容易使人产生‘大原告、小被告’的想法,如果我赢,会被人认为有背景,如果我输,会被人认为活该。”
听得出,李谷一的语调是伤感的。
“我为这场官司已花了两万多元,因为我珍视艺术家的形象和名誉,这比金钱更宝贵。如果终审维持一审判决的话,我将把赔偿我的1111元捐给南阳的‘希望工程’。”
被告汤生午及《声屏周报》社对*判决自然不服,但他们表示,这一结果早在意料之中。他们将向河南省高级*提出上诉。王根礼还表示,如二审维持原判,他将提请检察院抗诉。
被告方的代理人李大进认为:一审判决有失公允,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比如有关爱滋病的传言,已有多人证言证实确系原告所说,虽然“亚运会演出”和“排练”有很大不同,但原告已构成事实并造成后果,这是不容否定的。怎么可以完全抹去呢?离开南阳时,李律师只说了这么一句颇为耐人寻味的话:“以后再不到南阳打官司了!”
被告汤生午的另一位律师窦柏林似乎亦有此同感:“本案结束后将给我的律师生涯划个句号。”
看来,轰动海内外的著名歌唱家李谷一名誉权案的最终结局,似乎还难以预料。但出人意料的是,尽管被告方对*的判决表示不服,但权衡再三,他们最终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
个中原因,颇为令人深思。
父母打过官司对孩子的未来发展有什么影响对孩子出国有影响吗
一般来说父母打过官司正常是不会对孩子的未来发展有什么影响的,不过涉及一些民事官司,如果孩子的父母被列为被失信执行人的话就会对自己的孩子有影响了,出国肯定是不可能了,一方面父母作为被失信执行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老赖,这样会让自己孩子心里面或多或少觉得自卑,另外失信人员的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子女考大学含考研是有可能被拒绝录取,孩子报名或者考取一些体制内的工作岗位也可能无法通过的,所以父母对于这些方面还是应该慎重的。
出国留学生活:要想“入乡随俗”就要懂法
出国留学生活:要想“入乡随俗”就要懂法
“吻”在西方算得上是一种文化,而相对含蓄的*人却能够“吻瘫”美国一个机场。在这个看上去不可思议的背后,很多人开始热议:对于中外文化差异,留学生究竟怎样做才能更好地融入国外的生活。其实留学生只要懂法,就不难融入当地的生活,就能做到入乡随俗。
留美学生Lara是高二就去美国上学了,后来父母也都一起来到美国。但是,由于父母的英语不是很好,一开始与当地人沟通比较困难,倒是Lara还担当起照顾父母的责任。
“一开始到美国,经历了好长一段他们的英语我不懂,我的英语他们也不懂的适应期。”Lara说时间是解决语言问题的方法,而对当地风俗习惯,时间久了之后就能够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并且会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
对于蒋海松“吻瘫”机场的事,Lara说美国也有报道,在留学生的范围内更是引起了不小的关注。“吻别本来是西方‘吻’文化的一部分,但是他吻在了不适合的时间和地点。”Lara认为蒋海松只是学习到了美国人开放的文化的表面,“他甚至忽略了美国的法律法规。”
Lara介绍,美国人很注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东西,而且有一些美国学校的校规本身就是法律条文,恰恰是因为不够注意这一点,有不少留学生违反校规校纪、交通规则甚至法律,“轻一点的会被学校记过或者违法,重的会被遣返,影响工作签证及申请居留、甚至危害生命安全。”
Lara记得有一次骑车出门,有一辆车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撞到她,可是司机不承认自己的过失,Lara当时就报了警,交警做了记录,之后自己联系了一位律师,打赢了官司,顺利得到了赔偿。“因为我对交通法规有一定的了解,知道当时是司机违规,所以打官司也很有底气。”
Lara说毕竟蒋海松这样的是个例,她和身边很多*留学生一直都在体验和了解美国文化,虽然会或多或少保留在*的生活习惯,但是只要不“犯规”,在美国的生活还是很丰富很有趣的。
熟悉法律法规,在美国生活一点也不难
留美六年博士竟“吻瘫”机场
新闻回顾
当地时间今年1月1日,一名来自*江西的留美博士生蒋海松(译音,HaisongJiang),为了与女友作临别一吻,擅自闯入机场安全区,导致美国新泽西州纽瓦克机场关闭了6个小时。旅客重新安检,111多架航班无法起飞,数以千计的乘客行程被延误。
1月8日,美国警方经过排查,将蒋海松逮捕,问话后将其释放。据悉,本月18日蒋海松将在纽瓦克市*出庭。美方指控他非法闯入机场安全区,江海松为此可能面临11天的监禁和111美元的罚款。
据了解,18岁的蒋海松是美国罗格斯大学分子生物科学博士生,即将在今年1月毕业。而这个留美6年的博士生竟然犯下如此让人不解的“错误”,也引起国内外对*留学生在国外的言行和形象的一番热议,更有网友戏称蒋海松为“蒋闯闯”、“蒋吻吻”。
留学生,不要触碰海外生活“高压线”
专家观点
留学越早越容易接受文化差异
对于蒋海松闯入机场安全区吻别女友的*,李云仙经理认为,这完全应该可以看成是个人行为,并不能代表一类人。但是,透过这件事,完全可以看到留学生在国外的生活,因为文化差异而会带来不少麻烦,甚至已经影响到*留学生这个群体的整体形象问题。
“机场安全区不能随意闯入,这是大家都应该知道的,不管是在美国还是在*。”李经理表示,不少留学生因为在国内家庭条件不错,成长环境很容易造成我行我素的习惯,而在国外自我约束要求很高的前提下,就显示出不守规矩的毛病。不排队、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等等陋习几乎已经成了*留学生的又一形象,而很多*留学生喜欢和*人待在一起,也让外国人比较反感。
她还告诉记者,很多留学生的例子都表明,越小出去的孩子越容易融入异国的生活,因为他们在生活处事的习惯形成过程中,受到了该国的文化教育影响。李经理提醒留学生,因为在国外自己的言行代表的是*留学生整体的形象,所以不要太多地指望国外的文化教育,而是应该加强自我约束,当地的法律法规更是要严格遵守。
近来多个*的海外华人移民团体发起了“反违法,树新风,提高华人整体形象”的宣传,在许多*驻外使馆的官方网站上,也专门刊登有《海外*公民文明举止指南》、《海外中资企业机构文明指南》等提示。而“吻瘫”机场*发生后,留学生在海外的言行举止又一次被大家关注,更有热心网友总结了应该戒掉的毛病,比方说:
一、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美国,只要*的校巴亮出“S”牌,任何车辆都不得超越,否则会被视为对校车上的学生构成安全威胁而触犯法律。若再加上无证驾驶,更是“双重违法”,可能导致被迫退学,或在法律上留下*点。
二、“种族歧视”。留美学生须“慎言”,避免说出或者做出有“种族歧视”嫌疑的言论和行为,例如向校方提出调换宿舍的申请,原因是“不想和黑人同住一个宿舍”,校方会拒绝申请并严重警告有“种族歧视”的违法之嫌。可以以“自己喜欢安静,而舍友性格开放,喜好重音乐,双方迥异的习惯实在令自己有些不愉快”为由申请调换宿舍。
三、随意抄袭。在美国,学生要引用他人文章的内容的时候,在文中要用引号标注,并且不能超过一定的字数,文后要注明出处,否则会被视为“学术作弊”,轻则警告,或被取消该门课的成绩,重则被开除学籍。这个问题,美国老师一般会在国际学生入学之初有清晰的交代,关键是看学生是否重视和自律,切勿心存侥幸挑战美国的法律法规。
四、*人的小团体。越来越多人出国,也导致在国外很多留学生更喜欢和*人在一起,而大声说*话更是让外国人觉得很不礼貌。一般来说,哪怕11个人中有9个都是*人,只要有一个不是,就应该说英语。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该网友还表示,最基本的不随地吐痰、就餐时候不大声说话、遵守公共秩序之类的基本修养不管是谁都应该具备,留学生作为*形象的一种标志,更应该注意,因为代表的不仅是自己的形象,更是*的形象。
出国多年现在联系不到的亲人在国内怎么打官司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出国多年现在联系不到的亲人在国内打官司”的有两种方式:
一、对于遗产、房产类民事诉讼,只有当事人(原告)到人民*提起诉讼后,因为联系不到在异国亲人的,人民*会让当事人积极提供异国亲人*无果后,由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1111年8月11日修订版)网页链接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告送达,只有在公告送达时限结束后,才会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裁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二、对于财产、邻里纠纷类民事诉讼,当事人(原告)还是不要到人民*提起诉讼的好,因为联系不到在异国亲人(被告)的,就是人民*经过审理、判决;而且判决生效的,也是没有办法执行的。
作律师与出国留学
法律意识,就是对于法律的认知,法律的价值、意义和你对律师行业在法律行业中的作用,律师对法治构建的作用和你的价值观有没有冲突,具体指的是你这个人是否具有分析法律条文背后真实含义的能力和敏感程度。
法律思维,基础是法理学和法律逻辑学,一个看逻辑思维好不好,一个看法治精神的理解透不透
如何判断的话其实比较简单的,逻辑思维,你是理科的,一般来说不错,但是法律方面的逻辑主要是一个文字表达和语言表达的逻辑能力,所以你可以看看你写的文章是否逻辑严密,文字是否精准,语言是否啰嗦,语言表达倒是可以通过练习改进,但是最主要的思维模式的形成,三段论是法律推理最常用的逻辑形式,所以要熟悉。具体是指你分析法律问题是不是能逻辑连贯,是否能具有说服力和推理能力
怎么才能判断,我觉得很难说,有些律师前1年平平无奇,因为他之前的方法体现不出他的能力长处,而1年后突然爆发,一举成名,所以主要还是通过别人的评价和自己的评价,最简单的就是问问熟悉你的人,你适合不适合做个好律师。
出国留学的话,我只能说,律师注重的不是学历,和国内其他行业不同,学历有时候连敲门砖都不是,但是出国的经历和语言水平有助于你成为一个更好的律师,注意是更好的,因为还是需要你其他条件能让你成为一个律师。出国学法律的话,对做律师用处不是很大,因为律师是个重实务的行业,国外的法律和*的大不相同,回来了可能做个学者是个好学者,可能做个律师就还是要重头开始了,白费几年时间。真要出国学,美国是全世界法学教育最好的*,但只有111所毕业的才可以参加司法考试授予美国的律师资格,成为美国的律师,而且那边的学费相当昂贵,同时美国律师不能在*打官司,其次是大陆法系*,因为我国主要还是参照大陆法系建立的*法制体系,在那边学,可以学到更多的一些法理方面的知识,比如法国、德国。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司法考试改革,只有在*读过本科以上法学专业的人才能考司法考试,那你去国外回来是不能参加考试的,也就不能得到律师资格。
专业律师的前途当然是最好的,但是能源法我只能说。。。。。。
现在*的律师两个专业方向,1个是专利代理人律师,只有有理工科本科以上的人才能考取,不过前提还是律师资格。
1是企业法务方向,需要考取企业法律顾问,也是要先有律师资格才行,其他方向含金量不高
如果是能源法方向,首先是我没听说过哪个律师从事这个法律方向的,但是有专门从事林、矿行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你可以考虑下
以上两个方向的律师,一般签一个案子,专利代理人是按件收费,一件可能几万元,企业法律顾问签一个企业,是以年为单位,一般一年1-11万,一个律师实践中是可以签11个以上的企业的
请问如果要打官司怎样让被告无法出国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可以向人民*申请禁止被告出国,*审查后可以决定不允许被告出境。但是,如果被告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则该限制出境的决定就会被*解除。
韦唯为什么和李谷一打官司
原因:1991年1月16日,南阳《声屏周报》头版发表了该报记者汤生午的采访文章,题为《有人说她得了可怕的病,有人干脆说她已经*,舆论莫衷一是。著名歌星韦唯接受本报电话采访道出其中原因》。
文章借韦唯之口,“伤心地道出了她从不愿向外人多讲”的委屈。文章发表后,李谷一接连不断地接到质问、质询的电话和信件;更有恶言相加的辱骂。
为了平息风波,为自己正名,李谷一不仅告了写文章的人,顺带也告了韦唯。李谷一在京召开了有四十多家新闻单位参加的新闻发布会。然后,李谷一又聘请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于1991年1月向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提出诉讼,状告汤生午及《声屏周报》社侵犯其名誉权。
扩展资料
11岁韦唯人生三大悔
韦唯第一悔:憎恨父亲
韦唯的童年其实过得并不轻松愉快,因为父亲很严厉,爱喝酒,一喝酒就会絮絮叨叨。平时在生活中缺少对女儿的关爱,韦唯的父亲和韦唯从来都不亲近。所以很小的时候韦唯就不愿意待在自己的家里,她宁肯11岁就毅然离开了那个没有温暖的家孤身在外闯荡。
韦唯一直都不想回家,嫁到外国也是她逃避的一部分。虽然恨透了爸爸,但是多年后在父亲的遗体告别式上,韦唯还是痛哭流涕,孩子其实要的很简单,就是你曾爱我,我也将一直爱你。
韦唯第二悔:错嫁老外遭家暴险丧命
因为逃避家人韦唯远嫁国外,当年韦唯与大自己11岁的瑞典音乐家迈克尔·史密斯相恋,虽然外人都不看好这段婚姻,但最终他们还是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好景不长,这段关系以离婚收场。据韦唯说,瑞典老公一直在限制她和三个儿子的人身自由,还收起了她们母子四人的护照,更离奇的是,据说为了争夺三个儿子的抚养权,他还在韦唯的车上做了手脚,甚至请了保镖拿枪守住家门口,不让她离开。
韦唯第三悔:与恩师交恶决裂
韦唯能有今天再歌坛的成就确实有李谷一的功劳在,不过两人却因为一场官司有整整11多年没有说话。时隔多年,两人再次同做评委,和好如初。
当问韦唯如何评价李谷一时,韦唯笑着说:“李谷一心地善良、说话心直口快,对人非常好,歌唱艺术水平很高,我一直崇敬她。那件事,是一个误会,现在我们两人的误会已经解除,成了无话不说的好朋友,她仍然是我老板,是我的老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韦唯参加我是歌手1揭秘韦唯李谷一的恩怨始末
文章链接:http://aitcweb.com/yimin/132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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